苦荞茶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案例销售标签缺失及标示不规范的产品,法院 [复制链接]

1#

事实:消费者因某经贸宁夏特产超市销售的“硒力荞黑苦荞茶(无糖)”,强调含有粗蛋白、膳食纤维、硒、芦丁和多种维生素,但未标注含量和NRV%参考值,将其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观点:消费者认为涉案食品在外包装以文字形式特别强调营养声称:含有粗蛋白、纤维、硒、芦丁和多种维生素,但未标明所强调声称的具体含量和NRV%参考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经贸宁夏特产超市认为涉案食品有合格的产品报告,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仅仅是外包装标签有瑕疵,而且提前告知消费者,但消费者没有退回涉案食品,因此不应该支持消费者的赔偿性惩罚要求。

判决结果:判决北京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特产连锁超市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京民初号

原告:李某,男,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北京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特产连锁超市,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李某与被告北京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特产连锁超市(以下简称某经贸宁夏特产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某经贸宁夏特产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购货款元;2.判令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额0元;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原告于年3月3日、年3月5日在被告处购买红酒,类型包括:特级赤霞珠(13瓶*元/瓶)、某品牌特级赤霞珠(18瓶*元/瓶)、某品牌10年特级梅鹿辄(1瓶*元/瓶)、14年一级西拉(1瓶*元/每瓶)、**花小香米2.5KG(1袋58元),**荞黑苦荞茶(无糖)(6盒*58元/盒),合计消费金额元。原告购买后发现某品牌特级赤霞珠未标注生产者的联系方式和未细化标明生产者的地址,某品牌特级赤霞珠、某品牌年特级梅鹿辄、一级西拉红酒同样未标注生产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且未标注警示语。在“**花小香米”外包装宣传有:舒气安神,养颜美容之功效,但是食用后根本无此功效,该宣传没有任何事实和依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法律规定和违反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6条强制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荞黑苦荞茶(无糖)在外包装以文字形式特别强调营养声称:含有粗蛋白,膳食纤维、晒、芦丁和多种维生素,未标明所强调声称的具体含量和NRV%参考值,并且涉诉产品不符合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的强制规定,营养声称未标注所声称营养的具体含量和NRV%参考值同样不符合GB-《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2.7.1的含量声称规定。就上述问题行*机关已经作出高额罚款,综上所述,被告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及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的规定,原告诉求十倍赔偿。

某经贸宁夏特产超市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涉诉商品,被告已经交过行*罚款,对于某品牌特级赤霞珠完全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某品牌特级赤霞珠和其他食品有瑕疵,被告已经接受处罚。被告已经提前告知原告找回涉诉商品。被告所售商品有合格的产品报告,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仅仅是外包装标签有瑕疵,而且提前告知原告,但原告没有退回。某品牌特级赤霞珠除了厂商联系电话外,其他的信息均已标注。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年3月3日,李某赴某经贸宁夏特产超市购买“某品牌酒庄特级赤霞珠葡萄酒”干红葡萄酒13瓶,每瓶元;“某品牌酒庄特级赤霞珠葡萄酒”干红葡萄酒18瓶,每瓶元;“某品牌酒庄特级梅鹿辄葡萄酒”干红葡萄酒1瓶元;“某品牌酒庄一级西拉葡萄酒”年干红葡萄酒1瓶元;2.5KG装“**花小香米”1袋58元;g装“**荞”黑苦荞茶(无糖)6盒,每盒58元,合计消费金额元。

上述商品中,“某品牌酒庄特级梅鹿辄葡萄酒”干红葡萄酒、“某品牌酒庄一级西拉葡萄酒”年干红葡萄酒、“某品牌酒庄特级赤霞珠葡萄酒”干红葡萄酒未标注生产者联系方式和警示语;g装“**荞”黑苦荞茶(无糖)说明上显示:“含有粗蛋白、膳食纤维、硒、芦丁和多种维生素……”但未标有配料表或含量;2.5KG装“**花小香米”的包装上宣传“舒气安神、养颜美容之特效……”

年3月28日,某经贸宁夏特产超市通过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