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及其周边地区餐饮中,早茶是一种很悠闲自在的餐饮文化。我第一次接触“早茶”的时候,也被它丰富的内涵和惬意的餐饮方式所打动。当然,除了早茶,还有下午茶,而这些餐饮都跟一个“茶”字离不开。
久而久之,广东餐饮也就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消费规则,那就是茶位费。对于不熟悉这一餐饮方式的外省客人来说,进店要点一盏茶,吃饭要喝茶,这有点不习惯。尤其是对于明确告知“不喝茶”的情况下,服务员依旧会告知“不喝茶也要收费哦”。这就让人有点不开心了。
今年疫情对餐饮业影响较大,知名餐饮集团西贝“报复性涨价”的新闻引发了群众的热议:
网友一则“西贝收取每位客户5元茶位费”的微博,让西贝成为大家议论的话题之一。
在这位网友发布的内容中,表示在深圳市一家西贝用餐后发现店家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直接收取其5元一位的苦荞茶(位)费,在这名网友询问后,店员表示“喝不喝茶都收费,是曹总规定的”。
虽然在这条微博发布后,西贝官方即刻表示会联系门店退还茶位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在了解情况后发布消息称要求该公司全面自查整改。
可新闻发布后,身处深圳的笔者前往西贝用餐,依旧不幸的被收取了5元一位的茶位费,让笔者怀疑是否依旧门店是否依旧存在阳奉阴违的情况。
相信对在广东的大多数人来说,“茶位费”都是一个很熟悉的名词。在一般的餐厅或者茶楼里,对每位客户收取3-5元的茶位费,恐怕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可能因为费用较低,所以一般很少有人去计较这个费用到底该不该支付。
但是,经过西贝事件的发酵,笔者注意到部分餐厅在外地其实是不收茶位费的(南方都市报新闻报道截图)。
而这些餐厅,自觉地遵从其他地方的习俗,不收取茶位费,独独在广东,收了一个“不喝茶也要收的茶位费”。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茶位费”究竟属不属于“霸王条款”呢?餐厅的区别对待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李起武律师观点:
广东人民一直有喝早茶的习惯,茶位费在提供早茶的酒楼里属于行规,起源于广东早茶必饮茶的饮食习惯。出于此,广东餐饮协会也一直呼吁“在餐厅“明码标价”时收取茶位费是餐厅的正当权益”。
但是,对于此,笔者却有不同意见:对没喝茶的顾客收取茶位费,已涉嫌违法。
早在年,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便针对广东省内“不喝茶却收茶位费”的行为发布了《广州市餐饮业茶位收费情况民意调查报告》,报告中明确指出茶位费属于消费者被迫接受的“变相收费”,属于“霸王条款”。
不过,可能是考虑到广东地区人民的消费习惯,广州消协作出了“无需一刀切,应与专门茶市区别对待”的建议。但是,在年期间,人民日报便直接在其发表的内容中将收取茶位费认定为“霸王条款”。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有关法规,茶位费本身就属于一种变相的服务费,餐厅在未提前告知且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强行销售“服务”,本质上已经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
此外,部分餐厅以“地方风俗”为由按地区收取茶位费的行为,未免也有些站不住脚。我国法律一向是尊重社会善良风俗,并愿意将之作为法律的有益补充进行适用的。但是,在违反有关法律的情况下,明显“茶位费”这一地方风俗是无法按区域适用的。部分餐厅以此作为借口按区域收取茶位费,就未免有点强词夺理了。
我们能够理解商家每天都在承受着高昂的铺租、人工等费用压力,但商家利益实在不应该以牺牲消费者权益为代价。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国际消费者联盟专门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多年来我国政府也积极筹办晚会,其目的就是为了将人们的眼光聚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但地方机构及商家肆意收取乃至按区域收取“茶位费”的行为,已然是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属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