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强化行业监管职责
“三管三必须”写入新安法
新法第三条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增加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法条指引:《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
2
安全生产重在预防
双重预防机制写入新安法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为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为督促双重预防机制得到更好的落实,增设了相关行*处罚,未落实相关要求的,对单位最高可罚款20万元,对有关责任人员最高可罚款5万元。
法条指引: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新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
3
事故追责“利剑高悬”
特别重大事故最高罚1亿
新《安全生产法》加大对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大大提高了事故罚的金额,其中对单位罚款起点金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起点金额由上一年年收入的30%提高到40%。还规定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第一百一十四条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即意味着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的罚款。
法条指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4
违法行为惩处更严厉
拒不整改按日连续罚
新《安全生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罚款金额更高,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还要采取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法条指引:新《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5
事故隐患未消除
一经发现即处罚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改并处五万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相关负责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指引: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6
其他负责人不履责
责改同时要并罚
新《安全生产法》新增对企业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处罚。新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履责的,责改的同时,并处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的,暂停或吊销资格,并处年收入20%-50%的罚款,强化企业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落实。
法条指引: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来源
广州应急管理
佛山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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