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杨学友
案例回放
年冬初,张某发现右腿出现肿胀,且伴有间歇性疼痛,医院就诊。该医院X光片提示:“右胫骨上段混合型成骨肉瘤”,CT提示:“右胫骨中上段病变(恶性可能性大)”,综合临床诊断为“成骨肉瘤”。可经行病理活检,结论为“软骨粘液样纤维瘤”。年10月15日,因病变部位再发肿胀、且疼痛加剧,张某医院诊治,病理结论为“软骨粘液样纤维瘤恶变-去分化软骨肉瘤,侵及周围软组织伴坏死”。为准确弄清病情,张某将其两病理切片借出,分别请省某*区总院、医院的专家进行会诊。*区总院对年和年送检切片的会诊结论分别为“不排除骨肉瘤”、“右胫骨上段骨肉瘤”。医院仅对年切片出具会诊意见:“右胫骨上段骨肉瘤”。
张某及家人认为,首次活检切片的会诊结论为“不排除骨肉瘤”且年切片的会诊结论为“右胫骨上段骨肉瘤”,医院却将恶性肿瘤误当一般良性纤维瘤对待、治疗。区医院的误诊使患者失去了治疗的最好时机,难免导致患者生存期大大缩短。于是,张某及家属找医院要求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医方则认为,无论是否误诊,治疗恶性肿瘤所产生的费用是治疗所必须,不应由医方承担。
双方协商不成,张某依法起诉致法院,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承担目前正在治疗及以后继续治疗的全部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后,邀请医院病理科的专家对原告张某年的切片进行了会诊,3名专家出具的意见为:“根据第一次病理切片形态表现,诊断为恶性肿瘤无障碍。”
法院判决
误诊剥夺患者最佳治疗时机
被告年将原告的肿瘤诊断为良性的行为系错误诊断。尤其是在临床和X光线、CT均提示为恶性的情况下,病理诊断仍发生错误,本身即说明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不过,原告为治疗“右胫骨上段骨肉瘤”病症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属于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同时,原告为证明被告误诊而支出的交通费以及因被告误诊使原告增加的住院治疗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骨肉瘤”是医学上难以治愈的重症,被告的误诊剥夺了原告及时治疗的时机,使原告减少了延长生命的可能性,给原告的精神带来较大的伤害,被告对此应该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基于以上原则,法院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
延迟治疗相关费用患方可另行索赔
正常的诊疗过程中,误诊时有发生。如误诊或误治导致患者治疗不当,产生的医疗费用究竟应由谁来支付?《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一)项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张某为正在治疗的“右胫骨上段骨肉瘤”病症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应视为是对其“原发病”的治疗。无论医方是否误诊,其所产生的费用是其治疗此病所必须的,应由患者方自己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治疗同样肿瘤,不同时间医疗费用会存在一定的差别。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我国现行法律对人身、财产损害是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实行完全赔偿原则。
本案中,因侵权人的过错导致受害人延迟2年治疗,因治疗难度增大、费用增高,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所增加、扩大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据此,本案张某如果在治疗误诊的恶性肿瘤后,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因医方误诊导致患者延迟2年后治疗同种肿瘤所产生的费用存在一定的差异,张某完全可以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要求医方赔偿其差额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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